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 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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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信息安全责任将进一步明确。据证监会2月24日消息,证监会联合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配套《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同步施行。

本次修订的内容包括:调整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增加程序性要求,明确企业保密责任,为主体境外上市活动中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根据《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披露文件资料时,须遵守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就提供的涉密敏感信息具体情况须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规定》明确了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根据《规定》,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活动对境内企业,以及为该等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协助,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积极拓展现有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的有益成果,营造良好境外上市监管环境,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

关键词: 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 境外发行 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