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放”手,解锁“路边摊”!北京、上海、兰州已出招
淄博的“火”,已经“烧”到一线城市深圳了?
(相关资料图)
近日,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拟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条例允许街道办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深圳将不再全面禁止路边摊”相关话题,迅速登上热搜。不少网友在微博上点评称:“深圳不再全面禁止路边摊,淄博的烟火气,一线城市也该有!”
深圳解锁“路边摊”
“路边摊”解决了部分人的就业、增收问题,也让城市充满烟火气。但因为占道经营影响交通、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为了“还路于民”,“路边摊”一度被取缔。
新修订的《条例》共五章,分别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主体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附则,共七十二条。
《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加和细化了市容管理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在原“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基础上,增加“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的例外规定,以兼顾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体市容美观有序,留住城市“烟火气”。
《条例》还规定,摊贩经营场所具体划定办法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在划定位置之外设摆摊且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允许店家“外摆”
新修订的《条例》改变了对超门窗摆卖经营“一刀切”的管理模式,规定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应当符合规范。这也为店家“外摆”开了一道“口子”。
《条例》授权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另外制定“外摆”相关规范。违反规定超门店摆卖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从为“路边摊”解禁到允许符合规范的店家外摆,这不仅有利于恢复城市经济、促进消费增长,体现了城市的温度和包容性,也是城市治理精细化的体现。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路边摊”和“商业外摆”的具体规范,也考验着有关部门的管理智慧。
此外,《条例》还明确,有光源、声音、反光材料的户外广告设施要符合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的要求,控制光源亮度、声音分贝、反光材料反射角度和使用时间。违反规定逾期未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相关行政许可。
多地“跃跃欲试”
今年1月,北京发布《清理隐性壁垒优化消费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方案提出,由城市管理委牵头,商务局配合,“制定实施商圈外摆经营管理规则,在重点商圈组织开展外摆试点”。可以发现,北京制定的管理规则,更多是鼓励自有用地的企业,开展特色经营活动,也就是“外摆”,这与人们印象中流动摊贩的“摆摊”有所区别。
2022年12月1日,《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区政府在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基础上,可以划定一定的城市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增加“烟火气”。今年3月,上海开始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新时期设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规范市民集市、创意夜市、分时步行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等新型设摊行为。
今年5月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摆经营的指导意见(试行)》,规范了设置外摆区域、个人设摊行为,明确了外摆设置条件,提出了创新设置特色点位,打造“金城”品牌项目,规范压实运营主体责任、落实设施管理要求、完善服务配套设施等内容。
责编:蒋烨欢、展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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