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延续至明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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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 记者 白若雪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则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延续,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在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是 5%。

据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值得一提的是,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按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不少纳税人咨询,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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