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焦点:借款人搞事情!百万贷款未还 致光大银行和大地财险从合作走向对簿公堂

由于借款人张某某在光大银行申请的百万贷款一直未还,于是光大银行向给张某某投保了该笔贷款履约保证险的大地财险索赔。然而,索赔发起后,大地财险一直不予赔偿,两家金融机构由此引发纠纷。

两家金融机构,昔日还是合作伙伴,如今却走向对簿公堂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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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背后原因,竟是因一借款人欠下银行百万贷款未还......

日前,辽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二审判决书,将两家金融机构之间的这场纠纷公布于众。

从判决书得知,这起纠纷牵涉的两家金融机构是光大银行大连分行(下称:光大银行)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连分公司(下称:大地财险)。

由于借款人张某某在光大银行申请的百万贷款一直未还,于是光大银行向给张某某投保了该笔贷款履约保证险的大地财险索赔。

然而,索赔发起后,大地财险一直不予赔偿,两家金融机构由此引发纠纷。

面对光大银行和大地财险之间的这场赔偿纠纷,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

01

昔日合作伙伴

都说“银保一家亲”,同作为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上向来有着亲密的合作关系。本次案件中涉及的光大银行和大地财险也不例外。

四年前的10月,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光大银行与大地财险签订《个人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两家金融机构就“个人履约保证保险贷款”和“个人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开展合作。

该合作具体而言,是想在光大银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要从该行合作的大地财险处购买相应的贷款履约保证险,以此保证险的保单正本作为增信方式,光大银行才会向其发放相应贷款。

当然,如果在大地财险处投保了贷款履约保证险的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还款,那么大地财险就需要对借款人的未还本金和相应利息,按规定向光大银行进行赔偿。

表面看,这是一笔银行和保险公司互惠互利的买卖,保险公司卖出了保险并赚到了保费,银行也因为逾期后有保险公司赔偿而更敢放款赚利息。

赔偿范围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大地财险向借款人出售的贷款履约保证险,设置有10%的绝对免赔率。

也就是说,大地财险根据贷款履约保证险对应的保单承担90%赔偿责任,而其余10%则按补充协议约定,从大地财险在光大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进行扣划。

02

走向对簿公堂

互惠共赢的背后,往往也会暗藏风险。

2019年1月,一位张姓借款人和光大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欲借款100万元。

同年2月初,张某某向光大银行的合作伙伴大地财险购买相应贷款履约保证险。保单显示:投保人是张某某,被保险人是光大银行,保险金额为107万元。

有了大地财险出具的上述保单为增信,同日光大银行便向张某某放款100万元。

然而,让人没有料到的是,在这百万贷款到期后,张某某并没有依约如期偿还借款本息。

判决书显示,截至2022年8月初,这笔百万贷款逾期天数已长达924天,也就是逾期了两年半之久,共计拖欠本息约131.18万元。

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张某某逾期不还后,大地财险就要按照协议向光大银行进行赔偿。

但是,当光大银行向大地财险提出索赔后,大地财险一直未予赔付。这为双方的纠纷埋下种子。

后来,索赔未果的光大银行,一怒之下将大地财险告上了法庭。昔日亲密的合作伙伴,从此走向了对簿公堂的地步。

大地财险之所以不予赔付,当然是有一番自己的理由。

2020年3月,大地财险向警方报案,原因是其与光大银行等联合开展的个人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业务中,有两人不符合光大银行助业贷款用款条件要求,但为获取贷款,两人伪造购销合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贷款资料,并将虚假资料交给光大银行和大地财险,进而骗取光大银行审核和大地财险承保。

后来,警方向大地财险下达立案告知书,对上述两位借款人涉嫌骗取贷款进行侦查。

在大地财险看来,本案已涉及刑事犯罪,并称不论犯罪嫌疑人、名义借款人、光大银行工作人员等任何一方涉嫌刑事犯罪,均有涉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嫌疑,所以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判决书显示,该刑事案件目前涉及的犯罪嫌疑人有三位,但他们既不是光大银行的人员,也不是大地财险的人员,案件至今未有结果。

03

大地财险败诉

回到光大银行和大地财险之间的这起纠纷案件上,该案先后经历了两次审理。

一审时,光大银行请求法院判令大地财险在借款履约保证险合同范围内赔偿其1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约131.1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光大银行和大地财险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协议,双方间是业务合作关系,而不是保险合同关系。个人贷款合同和履约保证险保单均是履行合作协议的内容。

由于合作协议约定,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要同时提交光大银行和大地财险两方进行审核,双方同时对借款人进行保前调查,并进行独立分析判断。基于此,一审法院指出,大地财险在出具履约保证险保单前,有义务对借款人进行独立审查及分析判断。

尽管大地财险举报有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但一审法院表示现无证据证明光大银行工作人员牵涉其中,故案涉纠纷不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同时,合作协议将各自审查义务做了明确约定,大地财险将审查义务归为光大银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辩解,被一审法院认为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在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光大银行要求大地财险履行赔付义务的主张,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其认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大地财险赔偿光大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

一审判决结果落地后,大地财险并不服气,后又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但双方在二审中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法院认为光大银行与大地财险之间的合同关系与相关借款人涉嫌骗取贷款的案件并非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并亦强调案件不存在经济犯罪嫌疑。

同时,光大银行向大地财险主张权利,系基于双方合作协议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而不是光大银行具有保险人或保证人身份,所以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合同纠纷,而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或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法院认为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了大地财险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与此同时,二审法院还将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

关键词: 光大银行 履约保证 合作协议 一审法院 金融机构